根据我国税法,实习生所得实习工资是劳务报酬所得,超过800的至少要交20%的税,实习生工资本来就不多,这个法律不合理啊。
而工资、薪金所得属于劳动报酬,妈蛋,3500一下都不用交税的。
也就是说一个苦逼的实习生拿3000工资,有2200要交20%的税=440,如果是正式员工则不用交税,搞什么飞机?
而且出了事都是实习生顶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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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个人觉得吧,这个劳务报酬应该是指那些你偶然发了一笔小财,或者是挺容易得到的钱(房租啊,利息啊什么的),挺乐呵的,交20%也无所谓,可是尼玛实习生也要交这么多税,这不是立法部门的初衷吧
这个税是有的,还是法律明文规定的,逃不了的,有些是企业交,不过羊毛出在羊身上.虽不合理但合法
因为“实习”这种东西,可以认为是“兼职”的一种(所谓“劳务所得”),普遍上是很合理的;
你想想,假设一个设计师/律师/医师他自然可能有一些工资收入是吧,假如他去参加个什么项目/咨询/会诊,有劳务费吧,你总不能说这是工资吧?
逗我玩呢?实习生的实习工资若属于与任职、受雇无关的收入才视为劳务报酬所得。可是一般的实习生与单位都是存在雇佣关系的,那是工资,以3500为起征点好吧!!!还好老子学了经济法,学了税法。。。
ordinary
2016/3/31 5:50:54
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,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。工资、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,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,为本单位工作取得的所得。
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,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,还是属于工资、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。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,而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。
实习生的实习工资若属于与任职、受雇无关的收入,则按照现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(以下简称《税法》)》的规定,属于劳务报酬所得,按照《税法》第四条和第六条之规定:劳务报酬所得,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,减除费用八百元;四千元以上的,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,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。适用比例税率,税率为百分之二十。我真努力。。。。。
同意啊,赶紧改了这条不合理的规定,不然以后实习生都不想出来工作了
实习生工资超过 800 要交的 20% 劳务税吗?为什么学生要交这么多税?
例如:
实习工资为2000元,不超过4000元,减除费用800元为应税所得额。依照20%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应纳税额=(2000-800)*20%=240元
以上做法已经得到国家税务总局澄清。属于税法误读。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如下:
2016年10月12日,对于引起舆论关注的“实习生薪酬800元起征”一事,国家税务总局在官微上发表《【新闻澄清】:一些企业针对实习生收缴“劳动报酬税”是误用税收政策》(下文简称《澄清》),指出实习生群体被征收劳务报酬税属于企业误用税收政策。实习生工资应当按“工资、薪金报酬”处理,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税制。
税务总局回应:实习生个税起征点是3500元。
《澄清》指出,在2012年以前,对于支付给季节工、临时工、实习生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报酬,该如何扣除,税收政策的规定是不太明确的,企业的习惯也是按劳务费用处理。
但是,税务总局2012年发布了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》,其中明确规定企业雇用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,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,因而已经规定了实习生报酬的性质。
也就是说,有关季节工、临时工、实习生、返聘离退休人员等灵活用工人员取得报酬的性质,在企业所得税中已经很明确,属于工资、薪金而非劳务报酬 ,起征点应是35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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